滦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滦南县民兵训练基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30224E0327501X
法定代表人: 张文林
地址: 滦南县扒齿港镇宁坨村南
在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中,发现你单位存在“未公告采购合同”的问题,本机关对你单位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滦南县民兵训练基地道路及部分设施翻修工程”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9月25日,但未依法在媒体上发布公告。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滦南县民兵训练基地道路及部分设施翻修工程”备案资料复印件、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南县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滦南县财政局